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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民法的一些笔记(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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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好意施惠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因此,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如果一方爽约,另一方不能请求对方承担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债权属于典型的财产关系而非人身关系,基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损害赔偿的财产关系。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其效果是暂时或者永久阻止请求权得以行使。否认是直接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成立。抗辩权是肯定对方请求权存在的,以对方请求权为前提产生的抗辩。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甲手机店门口木板上的“假一罚十”四个字是店堂**,属于该手机专卖店订立手机买卖合同的一则格式条款,一旦甲手机店与乙签订了手机买卖合同,则可以视为买受人乙默示同意该条款,该条款被订入到了合同之中。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题中,甲公司没有主动提出要挟,而且购房人的购房款也没有损失,故非胁迫,

关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停车场工作人员明知自己无义务而为王先生洗车,其目的是为了索要洗车费,属于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因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侵权责任法》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②唐某是因雪崩死亡的,雪崩属于不可抗力,王某能够免责。同时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登山过程中的自然灾害的发生,因此发生意外,唐某应自担风险。所以B正确。

打赌举重物,吴某与对方形成射幸合同关系,吴某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致自己残疾。对方与吴某打这种赌,致使吴某陷入受伤风险,体现违法性。损害事实(残疾)也存在。在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相对放松,损害虽由吴某自己造成,但吴某的行为正是因为对方与吴某打赌,陷吴某于风险,所以可以认定因果关系。如果受伤可能性较大,对方及一般人都能预见,那么即便不存在蓄意或放任,至少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相信吴某不会残疾),所以存在主观过错。于是打赌的对方对吴某构成侵权。即便打赌时约定,受伤由吴某自负,但根据《合同法》第53条第1项“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所以免责的约定无效,对方仍然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具体情境是举重物致伤的风险极小,对方及一般人都不能预见,那么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所以打赌的对方也需要分担损失。C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邀请别人喝酒或者劝酒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前一个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规则,这种作为的义务不履行,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邀请别人喝酒应当承担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作为义务;而如果撒手不管,就违反了这种作为义务,因此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孳息是原物产生之物,以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为天然孳息,以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成为法定孳息。孳息的特点:1.通常情况下依据物的本性或法律规定肯定会产生;2.是一种财产性权利;3.必须与原物脱离。

彩票中奖所得奖金为射幸孳息,也属于法定孳息的一种。

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其权利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等。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收城市房屋,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农村土地,应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C选项中的“可予拆迁补偿”应改为“应当给予拆迁补偿”。

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

受遗赠人虽并没有作出受赠的意思表示,但是沉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构成意思表示,是意思表示的推定形式,受遗赠人通过这样的单方意思表示放弃了对遗赠的接受,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无需追认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B项不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债权为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丁对丙享有的权利为地役权,地役权属于物权的一种,而物权为支配权,具有支配性。

保证人享有对抗债权人请求履行的权利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为形成权,法律上规定的形成权的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须给予补偿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因出轨而产生赔偿问题,并不是对婚姻关系本身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这种约定是为了维护正当的婚姻关系,督促婚姻当事人积极履行婚姻的忠诚义务,因而也不违反公序良俗。所以乙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情况紧急而不能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财产或人身施加的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

《合同法》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作出如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讲,是与生俱来的;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如名称权,自成立时享有。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主要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和目的事业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肖像权,自然人享受,法人不享有。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法人的经营范围也有不同。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只能通过人的行为,而民法中人的行为主要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而事实行为是指实施一定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律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有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基于法律规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权利的行使可以是法律行为,例如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转让是行使所有权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例如将自己所有的食物吃掉是行使所有权的事实行为。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抵销权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使双方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的权利,显然属于形成权。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而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且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人身权的客体只能是人身,而不是物。另外,物权作为典型但不唯一的支配权,其客体除了物也有权利,例如权利质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特定的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依其产生方式可分为原始请求权(原权请求权)和派生请求权(救济型请求权)。原权型请求权是指作为原生权利的请求权,合同债权是典型。而救济型请求权是指当基础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典型。因此,请求权可以作为基础权利产生,也可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产生。

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并未要求必须在格式条款所在处签字表示认同,李红在合同尾部的签名可以认定为系根据合同要求作为法定**人**乙公司签字,但同时也可以认定为系李红个人对合同内容中连带责任的确认。《货运**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法定**人作为独立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签订合同时甲公司的法定**人是李红,纠纷诉至法院时,乙公司法定**人已经变更为李蓝,现甲公司要求由乙公司法定**人李蓝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李蓝本人未在合同上签字的情况下,不能因前法定**人李红的签字而确认李蓝本人的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判定义务人是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应以其同意履行义务作为要件而非其承认义务的存在作为要件。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而言,应当将同意作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定事由,从而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应当将承认作为判定义务人是否放弃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对本案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问题,应认定债务人放弃部分债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所以,A项正确,D项错误。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但法律也不禁止债务人履行,因此,债务人同意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乙公司自愿承担3万元债务的基础上,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乙公司不能以书面回函称“不再偿还任何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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